MARPOL公约总结

一、公约概述

全称: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简称: MARPOL 73/78

制定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IMO)

发展历程:

  • 1954年: 通过第一个防止海洋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1958年7月26日生效
  • 1973年: IMO在伦敦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含5个附则),但未能生效
  • 1978年: 通过1978年议定书,对附则I作出修正,合并为MARPOL 73/78
  • 1983年10月2日: MARPOL 73/78正式生效
  • 1997年: 缔约国大会批准新增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年5月19日生效
  •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二、文献组成

现行MARPOL 73/78由以下部分组成:

组成部分 内容
公约正文 共20条,规定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违章处理、修正程序等
议定书I 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II 仲裁
六个技术性附则 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详见下文)

附则分类

附则 名称 性质 生效状态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强制性 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强制性 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任选附则 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任选附则 2003年9月27日生效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任选附则 1988年12月31日生效
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任选附则 2005年5月19日生效

注: 附则I和II为强制性附则,缔约国必须接受。附则III、IV、V为"任选附则",缔约国可声明不接受。附则VI通过1997年议定书新增。

生效条件

公约在不少于15个国家参加后经过12个月生效,且该15国所拥有的商船队吨位之和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


三、各附则主要规定与关键数值

附则I ——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管控对象: 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核心数值与规定:

  • 机器处所含油混合物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所有油船禁止在特殊区域内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 400总吨以下非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未经稀释含油量不超过15 ppm方可排放
  •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
  • 要求配备滤油设备和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 单壳油船淘汰计划至2010年完成
  • 2024年起: 禁止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载运重质燃料油(部分豁免至2029年7月1日)

特殊区域: 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红海、海湾地区、亚丁湾、南极区域等


附则II ——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管控对象: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压载水排放

分类体系(四大类):

类别 危害程度 排放要求
X类 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禁止排入海中
Y类 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限制排放
Z类 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造成轻微危害 较宽松限制
OS类 不构成危害 不受附则II管控

附则III ——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主要要求:

  • 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须具有一份特别舱单或清单
  • 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及其位置
  • 包装、标记、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免除条款等均有规定

附则IV ——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 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
  • 400总吨以下但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

主要要求:

  • 船舶须配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经粉碎消毒的生活污水: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可排放
  •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船速不低于4节时可排放
  • 经认可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不受距离限制可排放
  • 近年修正新增:生活污水管理计划、记录簿、取样点要求、浊度排放限值等

附则V ——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 1988年12月31日

缔约国: 150多个国家

核心原则: 一般禁止向海洋排放所有垃圾(除明文规定的例外)

垃圾定义包括: 各种食物、生活和作业废物、所有塑料、货物残余物、焚化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

关键排放规定:

垃圾类型 排放条件
塑料 完全禁止排入海中
食物垃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特殊区域外),经粉碎可在3海里以外
货物残余物 视情况,特殊区域内有更严格限制
动物尸体 建议距陆地100海里以外

其他要求:

  • 总长度12米及以上的船舶须张贴垃圾公告牌
  • 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附则VI ——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 2005年5月19日

检验发证适用: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固定和浮动钻井装置

(一)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

全球燃油硫含量上限(逐步降低):

时间 全球上限 ECA(排放控制区)上限
初始 4.50% m/m 1.50%
2012年 3.50%
2015年1月1日 0.10%
2020年1月1日 0.50% 0.10%

现行排放控制区(ECA):

  • 波罗的海
  • 北海(含英吉利海峡)
  • 北美沿海
  • 美国加勒比海
  • 地中海(2025年5月1日起生效,硫含量限值0.10%)

(二)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

船用柴油机NOx排放分级标准(以n < 130 rpm为例的限值):

标准级别 适用柴油机建造时间 NOx排放限值(低速机)
Tier I 200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 17.0 g/kWh
Tier II 2011年1月1日起 14.4 g/kWh
Tier III 2016年1月1日起(仅NOx排放控制区内) 3.4 g/kWh

Tier III标准仅适用于在NOx排放控制区内运营的船舶;在非控制区内,Tier II仍然适用。

(三)其他管控

  • 禁止蓄意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
  •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要求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 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 碳强度指标(CII):2027—2030年折减系数每年递增2.625%,至2030年相对2019年减少21.5%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国际能效证书》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有效

四、主要证书体系

证书名称 对应附则 有效期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附则I 5年
国际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 附则II 5年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附则IV 5年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附则VI 5年
国际能效证书(IEE) 附则VI 船舶寿命期间
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附则VI NOx

五、重要机制

特殊区域制度

附则I、II、IV、V在某些敏感海域设定"特殊区域",实施比一般海域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附则VI则设立排放控制区(ECA)。

港口国监督(PSC)

缔约国有权对在其港口停靠的外国船舶实施检查,验证其是否符合MARPOL要求。

修正程序

修正案须以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六、最新动态(2025年)

  • 2025年4月11日: IMO批准附则VI修正案草案,强制实施净零排放框架,是全球首个将强制性排放限制与温室气体定价相结合的行业框架
  • 2025年5月1日: 地中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正式生效,区域内燃油硫含量限值0.10%
  • 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SOx、PM、NOx)修正案草案已获批准,预计202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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