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概述
全称: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简称: MARPOL 73/78
制定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IMO)
发展历程:
- 1954年: 通过第一个防止海洋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1958年7月26日生效
- 1973年: IMO在伦敦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含5个附则),但未能生效
- 1978年: 通过1978年议定书,对附则I作出修正,合并为MARPOL 73/78
- 1983年10月2日: MARPOL 73/78正式生效
- 1997年: 缔约国大会批准新增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年5月19日生效
-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二、文献组成
现行MARPOL 73/78由以下部分组成:
| 组成部分 | 内容 |
|---|---|
| 公约正文 | 共20条,规定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违章处理、修正程序等 |
| 议定书I | 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
| 议定书II | 仲裁 |
| 六个技术性附则 | 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详见下文) |
附则分类
| 附则 | 名称 | 性质 | 生效状态 |
|---|---|---|---|
| 附则I |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 强制性 | 1983年10月2日生效 |
| 附则II |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强制性 | 1983年10月2日生效 |
| 附则III |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任选附则 | 1992年7月1日生效 |
| 附则IV |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 任选附则 | 2003年9月27日生效 |
| 附则V |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 任选附则 | 1988年12月31日生效 |
| 附则VI |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 任选附则 | 2005年5月19日生效 |
注: 附则I和II为强制性附则,缔约国必须接受。附则III、IV、V为"任选附则",缔约国可声明不接受。附则VI通过1997年议定书新增。
生效条件
公约在不少于15个国家参加后经过12个月生效,且该15国所拥有的商船队吨位之和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
三、各附则主要规定与关键数值
附则I ——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管控对象: 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核心数值与规定:
- 机器处所含油混合物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所有油船禁止在特殊区域内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 400总吨以下非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未经稀释含油量不超过15 ppm方可排放
-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
- 要求配备滤油设备和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 单壳油船淘汰计划至2010年完成
- 2024年起: 禁止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载运重质燃料油(部分豁免至2029年7月1日)
特殊区域: 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红海、海湾地区、亚丁湾、南极区域等
附则II ——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管控对象: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压载水排放
分类体系(四大类):
| 类别 | 危害程度 | 排放要求 |
|---|---|---|
| X类 | 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 禁止排入海中 |
| Y类 | 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 限制排放 |
| Z类 | 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造成轻微危害 | 较宽松限制 |
| OS类 | 不构成危害 | 不受附则II管控 |
附则III ——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主要要求:
- 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须具有一份特别舱单或清单
- 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及其位置
- 包装、标记、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免除条款等均有规定
附则IV ——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 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
- 400总吨以下但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
主要要求:
- 船舶须配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经粉碎消毒的生活污水: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可排放
-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船速不低于4节时可排放
- 经认可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不受距离限制可排放
- 近年修正新增:生活污水管理计划、记录簿、取样点要求、浊度排放限值等
附则V ——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 1988年12月31日
缔约国: 150多个国家
核心原则: 一般禁止向海洋排放所有垃圾(除明文规定的例外)
垃圾定义包括: 各种食物、生活和作业废物、所有塑料、货物残余物、焚化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
关键排放规定:
| 垃圾类型 | 排放条件 |
|---|---|
| 塑料 | 完全禁止排入海中 |
| 食物垃圾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特殊区域外),经粉碎可在3海里以外 |
| 货物残余物 | 视情况,特殊区域内有更严格限制 |
| 动物尸体 | 建议距陆地100海里以外 |
其他要求:
- 总长度12米及以上的船舶须张贴垃圾公告牌
- 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附则VI ——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 2005年5月19日
检验发证适用: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固定和浮动钻井装置
(一)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
全球燃油硫含量上限(逐步降低):
| 时间 | 全球上限 | ECA(排放控制区)上限 |
|---|---|---|
| 初始 | 4.50% m/m | 1.50% |
| 2012年 | 3.50% | — |
| 2015年1月1日 | — | 0.10% |
| 2020年1月1日 | 0.50% | 0.10% |
现行排放控制区(ECA):
- 波罗的海
- 北海(含英吉利海峡)
- 北美沿海
- 美国加勒比海
- 地中海(2025年5月1日起生效,硫含量限值0.10%)
(二)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
船用柴油机NOx排放分级标准(以n < 130 rpm为例的限值):
| 标准级别 | 适用柴油机建造时间 | NOx排放限值(低速机) |
|---|---|---|
| Tier I | 200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 | 17.0 g/kWh |
| Tier II | 2011年1月1日起 | 14.4 g/kWh |
| Tier III | 2016年1月1日起(仅NOx排放控制区内) | 3.4 g/kWh |
Tier III标准仅适用于在NOx排放控制区内运营的船舶;在非控制区内,Tier II仍然适用。
(三)其他管控
- 禁止蓄意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
-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要求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 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 碳强度指标(CII):2027—2030年折减系数每年递增2.625%,至2030年相对2019年减少21.5%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国际能效证书》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有效
四、主要证书体系
| 证书名称 | 对应附则 | 有效期 |
|---|---|---|
|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 附则I | 5年 |
| 国际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 | 附则II | 5年 |
|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 附则IV | 5年 |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 附则VI | 5年 |
| 国际能效证书(IEE) | 附则VI | 船舶寿命期间 |
| 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 附则VI NOx | — |
五、重要机制
特殊区域制度
附则I、II、IV、V在某些敏感海域设定"特殊区域",实施比一般海域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附则VI则设立排放控制区(ECA)。
港口国监督(PSC)
缔约国有权对在其港口停靠的外国船舶实施检查,验证其是否符合MARPOL要求。
修正程序
修正案须以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六、最新动态(2025年)
- 2025年4月11日: IMO批准附则VI修正案草案,强制实施净零排放框架,是全球首个将强制性排放限制与温室气体定价相结合的行业框架
- 2025年5月1日: 地中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正式生效,区域内燃油硫含量限值0.10%
- 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SOx、PM、NOx)修正案草案已获批准,预计202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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