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一、公约概述
STCW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是国际海事界四大国际公约之一(其余三个为SOLAS公约、MARPOL公约、MLC2006公约)。公约的制定背景是:据统计分析,海上事故约**8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STCW公约第一次突出强调了"人的因素",为各国提供了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标准。
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35个缔约国,覆盖全球航运船舶总吨位的97.53%。
关键时间节点
| 时间 | 事件 |
|---|---|
| 1978年7月7日 | 公约在伦敦通过 |
| 1984年4月28日 | 公约正式生效(通过至生效历经近6年) |
| 1995年7月7日 | 通过1995年修正案,全面修订附则,新增STCW规则 |
| 1997年2月1日 | 1995年修正案生效,过渡期5年 |
| 1998年8月1日 | 对我国生效,过渡期至2002年2月1日 |
| 2010年6月21–25日 | 菲律宾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马尼拉修正案" |
| 2012年1月1日 | 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过渡期5年 |
| 2017年1月1日 | 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 |
| 2014、2015、2016、2017年 | 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四次后续修正 |
二、文献组成结构
经1995年修正后,STCW公约体系由以下三大部分组成:
| 组成部分 | 内容 | 性质 |
|---|---|---|
| 公约正文(Articles) | 共XVII条(17条),规定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修正程序等 | 强制性,修正须经2/3缔约国接受 |
| 公约附则(Annex) | 技术条款,原1978年版分为6章,1995年修正后调整为8章,马尼拉修正案后共VIII章 | 强制性,修正可采用"默认接受"程序(2年或确定的更短期限,但不少于1年) |
| STCW规则(STCW Code) | 1995年新增,与附则对应,分为A、B两部分 | A部分:强制性标准;B部分:建议性指南 |
这种三层结构的设计使得技术性修订更加灵活:对STCW规则A部分的修正按照附则修正程序进行,对B部分的修正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进行,无须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三、公约正文条款(XVII条)
| 条号 | 标题 | 主要内容 |
|---|---|---|
| 第I条 | 一般义务 | 缔约国实施公约及附则的义务,附则为公约组成部分 |
| 第II条 | 定义 | 缔约国、主管机关、证书、海船、推进动力等核心术语定义 |
| 第III条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的海员 |
| 第IV条 | 资料的提供 | 缔约国向IMO提交履约信息 |
| 第V–IX条 | 其他缔约国义务 | 包括促进技术合作、修正程序、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等 |
| 第X条 | 监督控制 | 缔约国可对进入其港口的非缔约国船舶实施控制,确保非缔约国不获得较优惠待遇 |
| 第XII条 | 修正案 | 条款修正需经2/3缔约国接受;附则修正可"默认接受",但反对的缔约国超过1/3或其商船吨位超过世界总吨位50%则不生效 |
四、公约附则章节结构(经马尼拉修正案后)
| 章号 | 标题 | 主要内容 |
|---|---|---|
| 第I章 | 总则 | 定义、证书的签发与签注格式、监督控制范围、质量标准体系要求、过渡规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船员健康标准包括视力和听力 |
| 第II章 | 船长和甲板部 | 航行值班基本原则;500总吨以上船舶值班驾驶员发证(年龄≥18岁,海上服务≥12个月或≥36个月,值班职责≥6个月);3000总吨以上船长/大副发证;新增高级值班水手、ECDIS强制要求 |
| 第III章 | 轮机部 | 轮机值班基本原则;主推进装置≥750kW船舶值班轮机员发证;≥3000kW船舶轮机长/大管轮发证(大管轮需≥12个月轮机员经历,轮机长需≥36个月);新增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机工 |
| 第IV章 | 无线电通信 | GMDSS无线电操作员发证要求(年龄≥18岁),需持有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 |
| 第V章 | 特种船舶人员培训 | 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客船、客滚船船员的培训与资质要求;马尼拉修正案后新增客滚船危机处理、人的行为规范培训要求;后续增加IGF规则气体船、极地规则极地船舶培训 |
| 第VI章 |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生存 | 基本安全培训、救生艇业务、高级消防、医护急救、保安意识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 第VII章 | 可供选择的发证 | 1995年新增,允许船员获得跨部门培训和证书,不必局限于单一部门(如甲板部或轮机部) |
| 第VIII章 | 值班标准 | 防止疲劳要求:24小时内至少10小时休息,7天内总休息不少于70小时;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在港值班的职责与原则;防止吸毒和酗酒措施 |
五、公约三大核心内容
1. 发证(Certification)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马尼拉修正案后证书分为3层:
- 适任证书(COC):依据附则第II、III、IV或V章向船长、高级船员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
- 培训合格证书(COP):除COC以外的培训合格证明
- 书面证明:COC和COP以外的其他合规证明文件
2. 培训(Training)
- 拟担任船员人员的岗前培训(学历、经历、资历要求)
- 已取证船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岗位升迁、调动、公约修订)
- 证书再有效培训(每5年周期)
- 模拟器培训(雷达及自动雷达标绘仪已成为强制要求)
- 质量保证体系对培训、发证程序的连续监控
3. 值班(Watchkeeping)
船员在船上采用倒班值班制,公约对甲板部、轮机部、无线电人员的值班工作方式作出规定,包括岗位职责、交接班要求、休息时间等。重点强调防止疲劳,规定24小时内至少10小时休息,7天内不少于70小时。
六、主要修正案概览
1995年修正案
- 保留公约正文,全面修订附则,由原6章调整为8章
- 新增STCW规则,分为A部分(强制)和B部分(建议)
- 消除"使主管机关满意"等含糊措辞,引入明确的适任标准
- 引入质量标准体系管理要求
- 新增客滚船人员培训要求(因应1994年9月"爱沙尼亚号"客轮沉没事故)
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
- 新增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等新职务定义
- ECDIS(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应用成为强制性适任要求
- 新增"领导力""管理技能""决策""团队协作"等软技能要求
- 引入保安意识和保安职责培训要求
- 提出远程教育和电子教育的应用
2014–2017年后续修正
| 年份 | 决议号 | 主要内容 | 生效时间 |
|---|---|---|---|
| 2014 | MSC.373(93) | 增加"审核""审核机制"等定义,新增第I/16条"符合性验证" | 2016年1月1日 |
| 2015 | MSC.396(95) | IGF规则气体燃料船舶船员培训要求 | 2017年1月1日 |
| 2016 | MSC.416(97) | 极地规则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员培训要求 | 2018年7月1日 |
| 2017 | MSC.417(97) | 客船船员安全培训要求 | 2019年7月1日 |
七、关键数值汇总
| 项目 | 数值 |
|---|---|
| 公约正文条款数 | XVII条(17条) |
| 附则章数(现行) | VIII章(8章) |
| 原1978年版附则章数 | 6章 |
| 缔约国数量(截至2000年12月) | 135个,覆盖全球总吨位97.53% |
| 人为因素造成事故比例 | 约80% |
| 证书有效期 | 不超过5年,须定期再有效 |
| 24小时内最低休息时间 | 10小时 |
| 7天内最低休息时间 | 70小时 |
| 值班驾驶员发证最低年龄 | 18岁 |
| 500总吨以上值班驾驶员海上服务 | ≥12个月(含船上培训)或≥36个月 |
| 值班职责履行最低时间 | 6个月 |
| 轮机值班船舶主推进装置下限 | 750kW |
| 轮机长/大管轮发证主推进装置下限 | 3000kW |
| 大管轮申请所需轮机员经历 | ≥12个月 |
| 轮机长申请所需轮机员经历 | ≥36个月(已有大管轮资格可减至12个月) |
| 附则修正默认接受期限 | 2年(或确定的更短期限,但不少于1年) |
| 建议全面回顾周期 | 每10年一次 |
| 建议显著修正周期 | 每5年一个周期 |
注:本文档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IMO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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