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概述
全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简称: SOLAS 74
制定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IMO)
宗旨: 各缔约国政府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及操作方面的最低标准。
发展历程:
- 1912年: "泰坦尼克"号海难,1500多人丧生,成为催生SOLAS公约的直接原因
- 1914年1月20日: 13个海运国家签订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1929年: 通过《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1600总吨以上货轮须配备无线电报设备
- 1948年: 通过《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1960年: 通过《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1974年11月1日: IMO通过现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1978年2月17日: 通过1978年SOLAS议定书(关于油船安全和防污染),1981年5月1日生效
- 1980年5月25日: SOLAS 74正式生效
- 1988年11月11日: 通过1988年SOLAS议定书(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2000年2月3日生效
- 2002年: 因应"9·11"事件,新增第XI-2章及ISPS规则
- 2024年7月1日: 新增第XV章(载运工业人员)
缔约国情况(截至2011年5月):
| 文书 | 缔约国数量 | 占世界船舶总吨位 |
|---|---|---|
| SOLAS 74公约 | 159个 | 99.04% |
| 1978年议定书 | 114个 | 96.16% |
| 1988年议定书 | 96个 | 94.40% |
注: SOLAS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也是船舶检验和PSC检查中涉及最多的一部公约。IMO事故统计表明,**80%**的船舶事故由人为因素造成。
二、文献组成
SOLAS公约整体结构为 Articles(条款)+ Annex(附则) 的模式:
| 组成部分 | 内容 |
|---|---|
| 公约正文(Articles) | 共13个条款,规定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规则、免除、修正程序、签署与生效等框架性内容 |
| 附则(Annex) | 公约的技术核心,共14个章节(Chapters),包含详细的技术规则和安全标准 |
| 1978年议定书 | 关于油船安全和防污染,2000年生效后被1988年议定书替代 |
| 1988年议定书 | 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2000年2月3日生效 |
| 附录 | 提供各类船舶安全证书的标准格式 |
| 若干修正案 | 历年通过的修正案,多按"默认程序"生效 |
正文条款概览(Articles 1-13)
| 条款 | 内容 |
|---|---|
| 第一条 | 公约的一般义务 |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
| 第三条 | 法律、规则 |
| 第四条 | 不可抗力情况 |
| 第五条 | 搭载遇险人员 |
| 第六条 | 先前条约和公约 |
| 第七条 | 在若干国家领水之间航行的特殊规则 |
| 第八条 | 修正程序("默认接受"程序) |
| 第九条 |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
| 第十条 | 生效 |
| 第十一条 | 退出 |
| 第十二条 | 保存 |
| 第十三条 | 语言 |
关键定义(附则第I章)
| 术语 | 定义 |
|---|---|
| 主管机关 | 船旗国政府 |
| 国际航行 | 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
| 乘客 | 除船长、船员及一周岁以下儿童外的人员 |
| 客船 | 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
| 货船 | 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
| 液货船 | 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液体货品的货船 |
| 新船 | 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
| 1海里 | 1,852 m |
三、附则各章内容
第I章 ——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主要内容:
- 公约适用范围、名词定义、例外与免除
- 不同用途船舶的法定检验种类和内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
- 主管机关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和向IMO报告的义务
- 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将货船所有证书有效期统一规定为5年
第II-1章 ——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分为A、A-1、B、B-1、C、D、E五个部分:
| 部分 | 内容 |
|---|---|
| A部分 | 通则 |
| A-1部分 | 船舶结构 |
| B部分 | 分舱与稳性(客船) |
| B-1部分 | 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 |
| C部分 | 机器设备 |
| D部分 | 电气装置 |
| E部分 |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 |
关键数值与规定:
- 载重量小于20,000吨的液货船:首尾两端应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 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多台发动机须设有隔离各台供油管线装置
- 2009年引入概率破损稳性(2024年修正案进一步协调水密完整性要求)
- 2024年新增: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要求
- 2024年新增第3-8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系泊装置设计和设备选取要求
- 2026年新增第3-13条:起重装置和起锚绞车要求
- 石棉材料:禁止在船上使用
第II-2章 ——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涵盖内容:
- 火灾预防、探测和灭火的基本原则
- 分别规定客船、货船、油船的消防措施
- 防火分隔、脱险通道、探火和灭火系统的要求
- 燃油安全:闪点不低于60°C的要求
关键数值:
- 燃油闪点最低要求:60°C(适用于所有船舶)
- 2026年1月1日起: 禁止使用或储存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剂
附属强制性规则:
-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
- 《国际消防安全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第III章 —— 救生设备与装置
分A和B两部分,共37条。
主要内容:
- A部分:通则
- B部分:船舶和救生设备要求(客船与货船通用要求、客船附加要求、货船附加要求)
- 规定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类型、容量确定方法
- 维修和随时可用性要求
- 应急和例行演习程序
关键要求:
- 客船:救生艇筏总容量须能容纳船上全部人员,且两舷各一侧的救生艇筏能容纳全部人员的75%
- 货船:每舷救生艇应能容纳船上全部人员
- 救生艇降落试验:船速不超过5节(2024年修正案明确自由降落救生艇免除此试验)
- 所有船舶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示位标(EPIRB)等
附属强制性规则:
-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第IV章 —— 无线电通信设备
分A、B、C三部分,共17条。
核心: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 1988年通过,1992年2月1日起在全球开始实施
- 适用于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300总吨以上的SOLAS缔约国船舶
海区划分(A1—A4):
| 海区 | 覆盖范围 | 主要通信方式 |
|---|---|---|
| A1 | VHF岸台覆盖范围(约20-30海里) | VHF DSC |
| A2 | MF岸台覆盖范围(约100-150海里) | MF DSC |
| A3 | 经认可的移动卫星覆盖范围(约南北纬70°之间) | 卫星通信 |
| A4 | A1、A2、A3以外区域(极地) | MF/HF |
2024年GMDSS现代化修正案主要变化:
- 实现独立于具体服务供应商
- 取消载运老旧系统的要求
- 通信设备要求从第III章移至第IV章
- A3海区定义修改为"经认可的移动卫星"覆盖范围
第V章 —— 航行安全
共35条及一个附录。
特殊之处: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航线上的所有船舶(公约其他章节通常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某类船舶)。
主要内容:
- 气象服务、水文服务、冰区巡逻服务
- 船舶航线、搜救服务、船舶报告系统
- 船舶配员的一般义务
- 助航设备要求(雷达、AIS、VDR等)
- 驾驶台可视范围
关键数值与要求:
- 总长度≥55m,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舷应从驾驶室翼桥可见
- 3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AIS
- 500总吨及以上货船:须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 3,0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ECDIS(电子海图)
- 2026年起:3,000总吨及以上集装箱船和散货船须配备电子倾斜仪
第VI章 —— 货物装运
主要内容:
- 货物装运安全的一般规定
- 谷物以外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 谷物装运的特别规定(原独立章节,后合并)
- 货物堆装、系固和装卸的规定
- 引用《货物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规则)
第VII章 —— 危险货物的载运
主要内容:
- 包装形式危险货物的载运
- 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载运
- 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的载运
- 散装液化气体的载运
附属强制性规则: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
-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
-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BCH规则)
-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
第VIII章 —— 核能船舶
主要内容:
- 设有核动力装置船舶的特殊安全要求
- 目前实际应用较少
第IX章 ——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核心: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
- 1993年IMO通过,1994年修正案纳入第IX章
- 1998年7月1日生效
- 要求公司对船舶提供岸基支持
- 加强人员培训,船长在船舶决定权上具有最高权限
- 公司应提供船上关键操作的操作要求和程序
- 将船舶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纳入法定检验范畴
第X章 —— 高速船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
- 高速船的特殊安全要求
- 引用《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 HSC规则)
- 引用《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规则)
第XI-1章 ——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主要内容:
-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 加强检验
- 船舶识别号(IMO编号)
- 港口国监督(PSC)
- 连续概要记录(CSR)
第XI-2章 ——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背景: 2001年"9·11"事件后,2002年修正案新增
核心: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 2004年7月1日生效
- 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为其服务的港口设施
- 设定三个保安等级(Security Level 1/2/3)
- 要求船舶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
- 船舶保安计划(SSP)、船舶保安员(SSO)、公司保安员(CSO)、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
第XII章 ——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主要内容:
- 针对散货船的结构强度附加要求
- 水位探测器要求
- 货舱及货舱口盖的附加检验要求
- 装货和卸货时的限制
第XIII章 —— 符合性验证
主要内容:
- IMO成员国审核计划
- 确保各缔约国有效实施和执行公约
第XIV章 —— 极地水域船舶营运安全措施
核心:《极地规则》(Polar Code)
- 2017年1月1日生效
- 适用于在北极和南极水域运营的船舶
- 规定船舶结构、机器、消防、救生、航行等方面的附加要求
- 要求持有极地船舶证书(PSC)
第XV章 —— 载运工业人员的船舶(2024年新增)
核心:《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国际规则》(IP规则)
- 2024年7月1日生效
- 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国际航行货船和高速货船
- 适用于新造和现有船舶
- 解决风力发电、钻井平台、海上养殖等海上设施往来人员的安全问题
四、主要证书体系
| 证书名称 | 适用船舶 | 有效期 |
|---|---|---|
| 客船安全证书 | 客船 | 12个月 |
|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 500总吨及以上货船 | 5年 |
|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 500总吨及以上货船 | 5年 |
|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 300总吨及以上货船 | 5年 |
| 货船安全证书(综合) | 替代以上三项分立证书 | 5年 |
| 免除证书 | 获得免除的船舶 | ≤5年 |
| 核动力客船/货船安全证书 | 核能船舶 | — |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 | 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 5年 |
| 安全管理证书(SMC) | ISM规则适用船舶 | 5年 |
| 符合证明(DOC) | 航运公司 | 5年 |
| 极地船舶证书(PSC) | 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 | — |
五、重要机制
默认接受程序(Tacit Acceptance)
SOLAS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修正程序。修正案通过后,除非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提出反对,否则视为被接受并自动生效。这一机制大大加快了修正案的生效速度。
港口国监督(PSC)
缔约国有权对在其港口停靠的外国船舶进行检查,验证其是否持有有效证书并符合SOLAS要求。发现严重缺陷可予以滞留。
船旗国责任
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公约标准,船舶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作为达标证据。
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
1988年议定书引入,将货船所有证书有效期统一为5年,协调检验与发证时间,提高效率。
六、SOLAS与MARPOL的对比
| 对比项 | SOLAS | MARPOL |
|---|---|---|
| 关注重点 | 海上人命安全 | 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
| 正文条款 | 13条 Articles | 20条 Articles |
| 技术核心 | 1个附则(Annex),分14个章节(Chapters) | 6个附则(Annexes) |
| 文献结构 | Articles + 1 Annex(14 Chapters)+ Protocols | Articles + 6 Annexes + 2 Protocols |
| 主管机构 |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
| 最初通过 | 1914年(现行版1974年) | 1973年(现行版73/78) |
| 生效日期 | 1980年5月25日 | 1983年10月2日 |
| 缔约国吨位覆盖 | 99.04% | 98% |
结构差异说明: SOLAS的技术规定集中在1个附则的多个章节(Chapters)中,而MARPOL是6个独立附则(Annexes)。两者都采用 Articles + Annex 的框架,但组织方式不同。
七、近年重要修正与动态
| 生效时间 | 内容 |
|---|---|
| 2017年1月1日 | 极地规则(第XIV章)生效 |
| 2024年1月1日 | GMDSS现代化修正案生效;破损稳性修正案;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系泊设备要求等 |
| 2024年7月1日 | 新增第XV章——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要求及IP规则 |
| 2026年1月1日 | 禁止PFOS灭火剂;起重装置/起锚绞车新要求;3,000总吨及以上集装箱船/散货船须配备电子倾斜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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